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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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àn ㄆㄢˋ

正文・子集下刀部共7画
康熙字典

正文子集下

刀部

7画

U+5224

判的康熙字典

康熙字典原文

卷别 正文・子集下 部首刀部

武英殿刻本: 第319頁,第14

同文書局本: 第138頁,第11

標點整理本: 第65頁,第32

唐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𡘋普半切,音泮。
說文》: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
玉篇》:分散也。

又,《增韻》:半也。
周禮・地官・媒氏》:掌萬民之判。〔註〕判,半也。得耦爲合,主合其半。

又,《周禮・秋官・朝士》: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〔註〕判,分半而合者,故書判爲辨。

又,《前漢・翟方進傳》:天地判合。〔註〕師古曰:判之言片也。

又,斷也。
唐書・選舉志》:試身言書判。

又,《韻會》:宰相出典州曰判。

又,通作牉。
字林》:牉合其半,以成夫婦。
儀禮・喪服禮》:夫妻牉合。

又,通作泮。
史記・陸賈傳》:自天地剖泮。

注解

〔判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子集下,康熙部首是刀部

〔判〕字拼音是pàn,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半、刂,五行属

〔判〕字造字法是形声兼会意。从刀,半声。从刀,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。“半”是把牛分开。本义是分,分开。

〔判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 [pàn] ⑴ 区别,分辨,断定⑵ 分开,截然不同⑶ 评定⑷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⑸ 古代官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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